陕西省高中数学袁芹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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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  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

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强新时代教学名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境界高远、理论素养扎实、教育理念先进、业务能力精湛、教学思想明晰、育人水平高超、教学效果显著,并在全省基础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通过遴选与培养,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政治和师德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在陕西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名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带动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第二章    

第四条   遴选对象和方式

1.遴选对象为市教学名师、省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含学校和单位的正职领导,下同)。

2.省教学名师遴选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度遴选100名左右,10年共遴选培养1000名左右。

3.遴选名额分年度、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区,由各市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遴选条件

1.师德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具有坚定的教育理想与教育家情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记录。

2.资格条件。(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高级教师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教龄满15年,身心健康;(2)教学实绩突出,近5年一线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300课时,兼有行政或管理职务的须达到本学科教师课时量60%以上,教研员指导和听评课年均应不少于180课时;(3)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参加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3.教研成果。近5年教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主持完成省级规划课题;(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科专业文章不少于2篇(教研员4篇)或核心期刊发表1篇;(4)独立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4.指导能力。近5年执教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不少于10节,市级以上学术讲座不少于10场次,指导至少3位青年教师进入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序列,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

5.优先条件。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

第六条   遴选原则

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遴选;

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3.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安排落实。省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按120-130%下达推荐名额,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作安排和落实。

2.单位推选。个人申请;单位依据评选文件精神组织评选,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省直教育系统推荐人选和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

3.县级推荐。县区根据遴选条件和基层推荐意见,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

4.市级评审。市级根据遴选原则和条件,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通过评审,确定向省级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级。

5.省级审定。省级对各市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微型课展示、汇报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网公示无异议,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确定为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第三章    

第八条   培养要求。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每年遴选一批,每批次培养期为2年。培养坚持师德为先、专业为重、个性培养、示范引领、终身发展的基本理念,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政策、教育理论、教育研究方法、学科教学、教育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综合素养提升等方面。

第九条   培养方式

1.组建学习共同体(名师工作室)。以任务驱动的方式完成课题研究、参与教学改革、组织校本研修、开发培训资源、参与精准帮扶、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

2.集中研修。在省内外进行集中研修。

3.跟岗研修。在省内外基础教育学校进行跟岗研修。

4.学术研究。根据所在学校与本学区教育教学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和校本研修。

5.教育帮扶。到省内教育薄弱地区、革命老区、国培项目区县等地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6.资源建设。以工作室为单位,丰富本学科精品课资源库,在全省推广和使用。

7.成果推广。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推广精品课程、巡回讲学等方式,总结研修成果,凝练教育教学理念,在省内外推广。

8.经费支持。给予每个名师工作室示范引领工作经费2万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为工作室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

第十条   组织实施

1.培养工作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单位制定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方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质量。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培养期内,全过程参与,形成个人教育教学理念,获得结业证书。

1.育人效果明显。坚持一线教学,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教学实绩显著,学生综合素养在本校及同类学校中居领先水平。

2.教研成果突出。主持完成1项省级规划课题;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表2篇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名师工作室为单位,录制完成不少于10节的精品课,其中主持人不少于5节。

3.示范引领显著。校内外上示范课不少于10节,开展教师培训不少于10次;主持教研活动不少于15次,指导不少于2名教师成长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精准帮扶1所学校,指导帮扶12名帮扶学校教师成长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或在市级以上竞赛和评选活动中获奖。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逐级审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培养对象在学校完成名师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审核培养对象完成教研工作、名师工作室、社会服务工作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审核培养对象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并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认定。省级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待遇

1.授予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名师称号。

2.建立教学名师津贴制度,各地、各校负责在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学名师津贴,按每月500元标准发放。凡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

3.享有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机会。

4.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省教学名师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师德修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老师,成为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提升专业素养。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广教育教学理念。

3.引领学科建设。坚守教学一线,了解学科发展动向,研究学科建设现状,掌握学科发展需求,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参与教改实验项目,破解教育改革难题,形成经过实践检验并产生显著效果的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4.指导教师成长。通过专题讲座、示范课、下校诊断、教育论坛、网络指导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发挥名师的辐射带动作用,服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5.参与教育帮扶。帮扶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参与乡村教师培训,提高乡村教师教学能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第十五条   省教学名师按以下办法管理:

1.统一管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

3.考核管理。考核方式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名师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连任。

第十六条   省教学名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称号和待遇:

1.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3.在参评及培养工作中弄虚作假。

4.不履行教学名师职责,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不合格。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7.对获得称号不满3年,私自流动(含辞职)或被县域外学校聘用的。

8.其他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

第八章    

第十七条   各市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教学名师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