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中数学袁芹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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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5〕7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09年制定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324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社会监督、逐级审查。

     3.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

     4.质量为首,过程为重,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5.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能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15年以上。

     3.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及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4.教学态度端正,治学有方;教学管理严谨,师生平等;教学风格独特,方法灵活;教学质量优异,成效显著;关注学生成长,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执教或指导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效果良好。

     5.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中能灵活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6.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

     对于教龄不满15年聘任满3年以上的高级教师;教龄已满15年聘任满5年以上的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可以破格申报特级教师:(1)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等称号1项或省级称号2项;(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或省级课题,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或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2项;(3)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

     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结题、获奖等的时间计算,均以省上发文截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1.公布条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辖区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2.推荐人选: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县(区)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评选办公室。

     3.组织评审:市特级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申报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级推荐人选,经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评选办公室。

     4.确定后备人选:省特级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和省管市县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淘汰10%左右,确定特级教师后备人选,评审结果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培养与考核认定

     1.培养提升。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对特级教师后备人选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通过教学实绩、研修成果、学术水平、实践能力等的综合评价后,进行公开答辩,并按量化积分成绩排序情况,淘汰5%左右。

     2.人选认定。通过考核的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陕西省特级教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左右。各市(区)及省管市县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80%;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的,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10%,且坚持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每学期任课时数不少于50学时;边远贫困地区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应有一定比例。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1.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证书》。

     2.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退休后继续享受。

     3.对在职特级教师,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给每个工作室补助一定的科研经费。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特级教师,可优先申报正高级教师和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对年满50周岁且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可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和教研员做助手,协助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4.每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疗养一次,定期给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报纸和杂志。

     以上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教育理论,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2.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投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促进本地区教研、教改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3.充分发挥教科研优势和学科专家作用,每五年为一任务周期,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重大课题、发表教科研论文,积极参与教师教育工作,培养和引领一批本学科骨干教师。

     4.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指导、培养等作用。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1.特级教师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都要加强特级教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2.各市(区)和省管市县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本地区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每五年考核一次,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制定。每位特级教师每学年都应填写一份《陕西省特级教师工作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作为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尽量减少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单位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返聘五年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4.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1)在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3)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4)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5.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实施,20203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印发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