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中数学袁芹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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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  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

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强新时代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教育理念先进、教学主张鲜明、教学能力过硬、科研水平较高,在全省本学科领域能起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省学科带头人是我省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学科领军人才和中坚力量。通过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培养和使用,打造一支在学科领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第四条   遴选对象和方式

1.遴选对象为具有一级教师职称的市学科带头人或省教学能手(获批年限不少于3年,以批文为准),或高级教师(不含学校和单位的正职领导,下同)。

2.省学科带头人遴选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度遴选250名左右,10年共遴选、培养2500名左右。

3.遴选名额分年度、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区,由各市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师德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具有坚定的教育理想与教育情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记录。

2.资格条件。(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教龄满10年,身心健康;(2)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参加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一线教师。近5年:(1)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兼有行政或管理职务的教师须达到本学科教师课时量的60%以上;(2)具有班主任工作或指导社团活动经历,德育成绩突出;(3)承担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评比、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省级以上同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4)教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二: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或2项县区级教科研课题;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和本学科教学相关的省级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1项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在教育类报刊杂志公开发表1篇教育教学论文。

2.教研员。具有6年以上一线教学工作经历(2020年之前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不做要求)。近5年:(1)指导和听评课年均不少于180课时;(2)担任县域研修本学科主持专家,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教学任务,年均主讲培训课程或专题不少于6次、指导青年教师不少于3名;(3)主持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级规划课题;(4)满足以下条件之二: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获得1项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科研部门奖励;在教育类报刊杂志公开发表2篇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第七条 遴选原则

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遴选;

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3.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安排落实。省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按120-130%下达推荐名额,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作安排和落实。

2.单位推选。个人申请;单位依据评选文件精神组织评选,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省直教育系统推荐人选和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

3.县级推荐。县区根据遴选条件和基层推荐意见,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

4.市级评审。市级根据遴选原则和条件,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通过评审,确定向省级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级。

5.省级审定。省级对各市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微型课展示、汇报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统筹考虑向紧缺薄弱学科和乡村学校适当倾斜。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网公示无异议,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确定为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三章    

第九条   培养思路。坚持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理念,按照以校本研修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强化专业为重,团队研修为本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培训与自主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网络研修与线下研讨相结合、团队研修与示范带动相结合、课题研究与日常反思相结合的方式,通过1.5年的培养,将培养对象培养成为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教育理念先进、教学主张鲜明、教学能力过硬、科研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教学科研能力、课程改革研究、学科前沿动态、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示范、教学主张形成等。

第十一条   培养方式。采取实践导师+理论导师双导师制。遴选一批师德高尚、理论扎实、精于学科、科研能力强的学科专家,具体指导培养对象开展课题研究、在岗研修和工作坊建设等工作。导师的遴选、聘任、职责、考核及管理另行规定。

1.组建学习共同体(学科带头人工作坊)。以任务驱动的方式完成课题研究、参与教学改革、组织校本研修、参与精准帮扶、带动青年教师专业发展。

2.集中研修。分阶段参加省内外集中研修。

3.融合研修。确定校本研修主题,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建立网上研修平台,丰富教育资源,形成常态化交流反思机制。

4.主题研修。选定主题,开展课题研究,形成1篇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切实提升教科研能力。

5.跟岗实践。累计不少于2周,通过开展教学观摩、示范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提升教学素养。

6.反思提升。系统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专著,撰写读书笔记并在工作中运用,形成教学主张。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1.培养工作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单位制定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方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质量。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培养期内,全过程参与,形成个人教学主张,获得结业证书。

1.育人效果明显。坚持一线教学,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教学实绩显著,学生综合素养在本校及同类学校中居领先水平。

2.教研成果突出。主持完成1项省级规划课题,公开发表1篇教育教学论文。以工作坊为单位,录制完成不少于10节的精品课,其中主持人不少于3节。

3.示范引领显著。听评课不少于30节,主持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在县级以上开展教师培训专题讲座不少于3次,承担示范教学不少于3次;精准帮扶1所学校,指导12名帮扶学校教师成长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或在县级以上竞赛和评选活动中获奖。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逐级审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培养对象在学校完成学科带头人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审核培养对象完成教研工作、工作坊建设、社会服务工作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审核培养对象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并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认定。省级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待遇

1.授予陕西省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称号。

2.建立学科带头人津贴制度,各地、各校负责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学科带头人津贴,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凡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

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高一级职称,并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周期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参评省教学名师,但需满足高级职称条件和其他必要条件。

5.享有优先参加省级研修、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外出学术交流的资格。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省学科带头人须履行如下职责:

1.道德修养示范职责。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老师,成为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专业能力引领职责。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成为本学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领军人才。

3.教育教学示范职责。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学科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

4.帮扶培养教师职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承担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指导任务,参与帮扶乡村学校,促进均衡发展。

5.科研示范引领职责。针对本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省级课题研究。

第七章    

第十七条   省学科带头人按以下办法管理:

1.统一管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

3.考核管理。考核方式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科带头人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连任。

第十八条   省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称号和待遇:

1.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3.在参评及培养工作中弄虚作假。

4.不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不合格。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7.对获得称号不满3年,私自流动(含辞职)或被县域外学校聘用的。

8.其他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各市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学科带头人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